如何在马来西亚挑战遗嘱和信托的合法性?
如何在马来西亚挑战遗嘱和信托的合法性
遗嘱和信托是很好的遗产规划工具,可以帮助人们确保他们的资产得到保护,并按照他们的意愿分配给他们的继承人。虽然遗嘱和信托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但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让大家有机会正确地规划遗产。
但有的时候,遗嘱或信托的受益人可能发现遗嘱或信托内的条款有所不妥,并提出质疑。 在这您务必请示处理遗产案件的律师,来确认您的质疑符合法理,方可挑战遗嘱或信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何时可以挑战遗嘱?
合理质疑遗嘱的理据如下:
A. 立遗嘱者的生理状况
主要是有关立遗嘱者的能力和状况。法律规定立遗嘱者必须满18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神智清醒
- 能以书面形式写下遗嘱
- 在两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于遗嘱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 两位见证人(不可以是遗嘱的受益人)互相见证并签字
当以生理状况为理由来挑战遗嘱,那么最主要是质疑立遗嘱者的神智不清醒,例如:患有老年痴呆症、精神错乱、受到某种药物的影响,或者其他缺乏足够清晰思维来立遗嘱的能力。
如要以立遗嘱者生理状况来挑战遗嘱,您必须证明立遗嘱者当时并不了解他/她在做什么以及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您必须表明该人不理解:
- 其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 受益人应该是谁;
- 遗赠资产的类型;
- 遗赠资产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B. 遗嘱或信托是伪造的或通过欺诈或不当影响创建的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立遗嘱者被人操控来草拟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操纵者将获得立遗嘱者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挑战者在这里的论点是操纵者对立遗嘱者施加了不当影响,使立遗嘱者难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C. 还有一份比较新的遗嘱
如果您认为执行人试图执行过时的遗嘱,您可以对其提出质疑。 通常情况下,立遗嘱者应通过销毁旧遗嘱或在新遗嘱中声明旧遗嘱不再有效。 出于这样的原因,立遗嘱者必须在他们的遗嘱上注明日期。
D. 见证人的不足
签署遗嘱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成年见证人。 如果不满足此要求,您可以对遗嘱提出质疑。 此外,如果见证人是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之一,那也是可以令遗嘱无效的缘由。
E. 遗嘱条款不充分
缺乏重要的条款,如某一个重要资产没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那么这也是可以挑战遗嘱的理据。
F. 立遗嘱者的所在地
如果相关遗嘱并不遵守立遗嘱者居留的国家法律而立,那么遗嘱有效性可被质疑。
何时可以挑战信托?
合理质疑信托的理据如下:
A. 信托不明确
要使信托在法律上有效,它必须符合“三个确定性”。 这基本规则主要是确保信托设立时,在有关设立目的,涉及财产和受益人方面必须清晰明确并不含糊。 这里所指的 “三个确定性”是:
(i) 文字的确定性:主要是指设立信托时应使用直接明确的文字。 措辞不应含糊不清或意图迂回,不是以信托设立者的“愿望”或“希望”的形式表达。 相反,信托应该表达的是设立者坚定并清楚的意图。 如果信托里的文字有含糊之处,则可以对其提出质疑。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将拒绝执行模棱两可的信托。
(ii) 对象的确定性:信托必须清楚地确定其对象——受益人或它所适用的原因。 信托是为了其对象的利益,但如果对象不存在或不清楚,则无法强制执行。
(iii) 资产的确定性:信托内提及的财产必须存在且可识别。 如果信托内提及的财产无法识别,那么信托会因不确定性而无法被执行。
B. 信托的构成不完整
质疑信托的另一个理由是它不符合完成信托的法律要求。 不完整的信托是没有完成将信托财产传递给受托人(trustee) 所需的每一步。
这背后的原因是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之初并不在受托人名下。 相反,它属于设立者的,如果设立者未能将财产在适当的时候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则受托人对该财产没有法律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受屈的遗产受益者都可以以信托未合法完成为由来挑战信托。
C. 受托人任命不当
当受托人的任命出现违规行为时,信托可能会受到质疑。 一般而言受托人通常由设立者任命。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任命一名受托人来取代即将离任的受托人或任命一名额外的受托人。
但是,如果受托人的任命不当,则有理由质疑其合法性。 不当任命的一个例子是受托人通过欺诈、不当影响、胁迫或错误获得任命。 然而,确定这些情况何时存在可能很困难,而经验丰富的遗产规划律师的协助对于成功至关重要。
请致电 +603-7972 7223 或给我们发送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以了解有关挑战遗嘱和信任的更多信息。 我们很乐意回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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