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有限公司
注销
根据《公司法》第308条的规定,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或以其他方式不再经营,注册官有权将公司名称从注册名册中删除。然后,在公报上公布注销通知后,该公司将被视为已解散。
正常情况下,注册局不会行使第308条规定的权力,而是让公司自己主动去完成注销。强烈建议不打算使用公司做生意的企业家不要随便弃置该公司,因为这可能导致巨额罚款。
注销的条件
- 休眠和不活跃,即:没有收到任何收入,也没有产生任何费用
- 得到大多数股东的同意
- 没有资产和负债
- 没有银行账户
- 没有未缴税款或其他负债,包括与任何政府机构的控诉,如EPF、SOCSO、LHDN等
- 根据1965年CA,SSM没有未完成的控诉或罚款
- 更新了SSM的最新信息
- 没有参与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诉讼
- 抵押品登记册中没有任何抵押品
- 没有向股东进行任何资本回报
- 不是控股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子公司
- 不是担保人公司
*任何希望公司恢复的人都可以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根据同一条款向法院申请将公司的名字恢复到注册名册上。但他们必须向法院证明,该公司在被注销时实际上仍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