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遗嘱”后,弟弟出手了
阿志是家里的小儿子,深得母亲偏爱,母亲生前曾多次向阿志提出:“福州的房子我要分一套给你,我死了也放心。”
所以在阿志看来,母亲早就明确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给他。可让阿志没想到的是,父母离世后,哥哥阿成拿出父母“遗嘱”,想独占两套安置房。
阿志百思不得其解,母亲“遗嘱”安排和生前交代的截然不同,多次想与哥哥沟通了解,哥哥都避而不谈,甚至拒接阿志的来电。
阿志怀疑哥哥拿出的那份代书遗嘱真实性存在问题。他了解到,第二位见证人并不在订立遗嘱现场,而是事后补签。
为此调解小组联系了遗嘱中第一位见证人,但该位见证人称时隔太久,已经忘记有这回事,且并不清楚这两套房产的情况。
阿成称,当时写遗嘱时留有录像,随后拒绝了调解,表示若阿志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终,两兄弟沟通无效,阿志表态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代书遗嘱必须有“四大要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若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近年来,因代书遗嘱不规范引致纠纷、对簿公堂的家庭并不在少数。打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
若想财富得到更好地传承,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证明遗赠的流程是完整的。
遗嘱绝非是一张简单的字条,若其中一字一句有歧义,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都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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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遗嘱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