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心叵测!父亲签了买卖合同后,钱没收到!

居心叵测!父亲签了买卖合同后,钱没收到!

孙洋是家里的老幺,他还有三个姐姐。
2003年妈妈因病离世,孙洋和姐姐们依靠着父亲赚钱养家,父兼母职。20168月,孙洋竟对父亲的房子有了想法。
于是孙洋与父亲孙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出卖人孙某将房屋出售于孙洋,成交价格为80万元。
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声明载明双方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当天房屋所有权便转移登记在孙洋名下。
孙洋当日交纳契税57748.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1090元,未支付房屋对价80万元。
这件事是两父子的秘密,直至父亲离世,这个秘密被“重见天日”......
2019年,孙洋父亲孙某离世,在处理父亲遗产时,孙洋得意洋洋拿出那份曾经 “见不得光” 的合同以及声明。
声称父亲在世时已将房产转售,姐姐们并无权利继承这套房产。姐姐们纷纷表示不知情,并且从未听父母亲提及房屋转卖事宜。
最终双方争持不下,三位姐姐决定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将弟弟孙洋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孙洋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以及其余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姐姐们胜诉。

合同和声明怎么就无效了呢?
首先要清晰了解,孙洋与父亲孙某签订这份买卖合同时,房子是谁的?
房子虽记在父亲名下,但由于父母亲系夫妻关系,因此诉争房屋为孙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母亲离世,房屋份额拥有人已发生变化。在本案中,孙家孩子们以及父亲孙某作为母亲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房屋中母亲遗产部分均享有继承权。
也就是说,孙洋与父亲孙某签订合同时,房子份额分配如下:
父亲孙某:原本份额50%+继承所得份额10%=60%
三个姐姐:继承所得份额10%
孙洋:10%

在姐姐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爷俩签订了这份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姐姐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孙某与孙洋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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